1、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2、中央和地方财政應當分别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産品質量标準與認證、農業生産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産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産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3、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
4、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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