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領取營業執照前的出資情況以及領取營業執照後抽逃出資的情況。
2、搜集證明危害後果的證據。
3、調查當事人抽逃注冊資本的目的、動機,保留證據。
4、搜集股東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證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00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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