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無償債能力企業經法院調解和參與,由債務企業或其他利害相關方面提出的有關改組的程序及具體措施的書面文件。在法院允許債務企業進入改組程序後的前120天内,隻有債務企業才能提出改組計劃。以後,債務人、受托人、債權人會議、權益擔保持有人委員會,或其他利害攸關集團,都可以提出計劃。法院的批準将免除債務除改組計劃中債權以外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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