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侵吞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産損失等行為。
公民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和申訴:
(一)對屬于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拖延不辦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依法提出的複議申請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複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職守緻使他人人身、公私财産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認為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檢驗、鑒定結論違背事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
(六)認為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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