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随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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