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收的彩禮有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應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财務無特殊約定,因為夫妻共同财務,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考慮财産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比較短,而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了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第八條規定處理分割共同财産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适當傾斜。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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