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過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明的考生,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向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小學教師資格認定。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内将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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