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别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鑒于買賣雙方對交易标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
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别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
三是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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