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還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繳納社保,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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