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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7 10:38:09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到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五)判決确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六)判決确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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