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銀行的錢當然要還。否則銀行會起訴債務人,而且會不還的話會影響債務人的征信。
《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産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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