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罰款,辦理消分。
駕駛證扣分在12分以内的,已繳納罰款的,每一個記分周期結束時清零一次,沒有繳納罰款的累積計入下一個記分周期,不能清零;如果被扣分達到12分,駕駛證到車管所參加學習和考試,通過後才能清零。根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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