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申請支付令和搜集相關證據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追回欠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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