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隻是一個臨時管理教育的個體。但是學生在校内被傷害,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學生在校外活動時,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損害承擔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