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财産,我們做如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理解》(二)第17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财産。可能有人說,那利息應該就是共同财産,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關于婚前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産生的收益。
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系即可定期獲得收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産承擔。
因此,夫妻如個人财産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産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産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不屬于“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仍應屬于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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