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國後,當時的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即國營企業,相當于按企業的産權結構來劃分;
2、合同制是指企業的用工形式,全稱應是合同制職工,80年代出現,是在用工形式改革時提出的,以區别于當時所謂的正式職工,在區别職工身份時用的,待遇無太大多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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