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是離婚的必備條件,若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确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屬感情确已破裂情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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