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人負全責的情形是:
(一)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責任;
(三)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責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教練員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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