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更改孩子的姓名,需父母雙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且更不得以此為由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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