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訂立遺囑共有五種形式,分别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每種遺囑都有各自的法定形式,如果想要訂立一份真實、有效的遺囑,應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定形式訂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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