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标準,隻有超過該标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标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标準,低于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于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适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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