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訴”即“移送起訴”,意思是:
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的、認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的案件為移送。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确有必要依法公訴的案件為起訴。
嫌疑人是否被起訴,由檢察機關依法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可以退查;認為沒有必要起訴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有必要起訴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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