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别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河道管理範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航道保護範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标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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