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立案複議的方式如下:
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内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内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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