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将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将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确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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