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撫養費是可以要求增加的。實踐中,随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增加生活費及教育費,若協商不成,可以以子女為原告,以另一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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