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隻要客觀真實,肯定有法律效力。
但相對正規的發票等法定形式的書證,它的證明效力是較低的。
即如果有經過公證的收據或者法定形式的其他憑證對收據的證明作用有相互矛盾的,收據可能不會被作為定案的根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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