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以後辭職,勞動者有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答複的一個月後視為有效,然後再到想去的單位就業。當然也可以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後解除三方協議,重新與其他單位簽訂三方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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