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認定标準是:
(一)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二)在主觀方面,本罪隻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内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為目的。
(三)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财物,隻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财産罪中。
(四)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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