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條件是:
(一)職工同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二)職工必須有人身傷害
(三)職工的人身傷害必須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四)事故必須是造成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五)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所引起的
(六)工傷職工沒有法律禁止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參照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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