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需要的手續因遷移事由不同而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
1、在職證明、遷移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2、申請遷入戶口地的入戶申請表;
3、個人養老保險實繳信息單,打印年限不同地方要求不一樣;
4、房産證明單,房管局打印;
5、學曆證書;
6、房産證;
7、檔案機構開具檔案存檔證明;
8、申請遷入公安機關遷戶聯系函;
9、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準遷證明;
10如有孩子,出生證明。
不同的事由,證明不同,可以提前咨詢遷移當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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