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網絡購物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網上購買手機。各電商平台上很多網店的手機售價遠低于手機品牌官網标價,因此吸引了衆多消費者的目光。
但一些消費者在手機出現問題後維修時發現,自己所購手機的激活日期要遠遠早于購機日期,但自己收到手機時明明看起來是未拆封的新機,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情回顧
小李在某電商平台上的某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部手機,該網店的商品詳情頁上标明了“官方原封、正品保障”,價格要比官網的售價便宜近兩百元,小李一開始還有些忐忑,擔心買到假貨,但收到手機後發現确實是未經拆封的正品,這才放心下來。
使用了幾個月後,因手機出現問題,小李到該品牌客戶服務中心維修,在核對維修工單時小李驚訝地發現,官方系統顯示的手機激活日期竟然在自己購機的日期之前7個月。
小李認為,該手機是購機前已被使用的二手翻新機,并非所宣稱的“原封正品”,影響手機的保修服務,手機專營店存在宣傳誤導和欺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手機購買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被告手機專營店稱,該店鋪所有手機均是從官方正規渠道進貨,無質量問題。出售給小李的手機的激活時間之所以早于小李的購買時間,是因為使用了軟件“空中激活”,即在不經拆封的情況下直接激活IMEI碼,不同于拆機插卡使用。“空中激活”是行業慣例,不影響手機使用和售後,且店鋪在商品詳情頁面标注有“部分機型存在空中激活”字樣,小李應為知情。
争議焦點
1.手機被“空中激活”是否影響消費者享有的維保售後服務?
2.本案中手機專營店是否應承擔責任?
事實查證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向手機行業從業人員和專家進行了詢問,了解到手機激活後品牌方的後台數據會有激活記錄,品牌方一般以當地的激活數量計算區域銷量。
所謂手機行業的“空中激活”慣例與通常手機的使用激活不同。“空中激活”是指銷售者為了提高本地銷量以獲取提成或為了從上遊供銷商跨區域拿貨以節省進貨成本,在不拆封産品包裝的情況下,通過特殊設備在出售前便将手機激活。
不同手機品牌因售後政策不同,“空中激活”的影響也有所不同,例如iPhone手機的激活即視同于開封使用,以激活日期數據起算售後維保;三星、華為等手機一般以銷售方開具的發票日期起算售後維保(需消費者在進行售後服務時提供有效的紙質或電子發票)。
經查詢該手機品牌的消費者業務網站,網站顯示的保修服務條款如下:
保修服務條款
保修期限:1年(含)免費保修。
服務方式:用戶送修/寄修。
1.産品保修起始日期以購機發票開具日為準,若保修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時,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2.消費者丢失發票和産品保修卡,且不能提供發票底聯或者發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則保修起始日期以主機機身SN号顯示的出場日期向後順延90日。
法官團隊多次緻電該手機品牌官方客服,反複确認了手機的維保日期原則上是以手機激活日期起算,但如果購機發票開具時間晚于激活時間的,維保期以商家開具發票的日期為準起算,但需用戶提交購買該産品時的發票。
裁判結果
該案中案涉手機雖經“空中激活”,但涉案手機官方售後條款規定的産品保修起始日期是以購機發票的開具日為準,提前“空中激活”手機在本案中并不影響消費者享有的手機售後維保服務。
被告手機專營店在出售手機時,未就涉案手機的激活狀态向小李作出明确的說明,存在履行瑕疵,緻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承擔退款退貨的責任。
但鑒于其在商品詳情頁面已明确标示“部分機型存在空中激活”等字樣,綜合原告提供的聊天證據,不足以證明手機專營店具有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欺詐故意,故不予支持小李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京小槌提示手機、平闆電腦等電子産品的“空中激活”技術可以在商品未拆封情況下進行激活,消費者在購買時需要加以注意,不要因為價格較低而“貪小便宜吃大虧”。
1、消費者
要盡量選擇官方的正規渠道購買,本案中的“空中激活”雖然未影響涉案手機的售後維保。但“空中激活”屬手機出廠後的改動,而出廠後的改動極有可能會影響産品的性能、安全和後續維保服務。消費者在購買電子産品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商品宣傳頁面的細節,下單之前多加詢問,固定和保存購買時的記錄、注意索要發票,在收貨後及時到服務網點進行檢測驗證。
2、銷售者
應就具體的網購合同所涉商品的情況向消費者進行真實、全面的告知,不能以宣傳頁的“部分機型存在……情況”或存在所謂的行業慣例為由推卸責任,避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已向案涉電商平台發送司法建議,建議規範商家對電子産品的宣傳和銷售,共同營造誠信友善的網絡購物環境。
供稿:北京互聯網法院
編輯:于佳慧 任惠穎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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