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據我國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
居民個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據财稅〔2008〕24号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拆遷得來的房,正常繳稅,不會加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将來出售時,會因為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要交個人所得稅。這個個稅目前隻在北京執行差額20%,其他城市還是交1%。
而拆遷安置房達到房産稅的征收标準,也是要交房産稅的。拆遷安置房是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時候,對為安置被拆遷住戶所建的房屋。房産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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