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産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标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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