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的法律責任即處罰如下: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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