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規定,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标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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