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财産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财産進行劃分,同時将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二)分别向分立後的公司索要債務。
分立後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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