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術語,離婚案件中法官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之一。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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