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前财産通常不能夠分割,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的部分。但是婚前财産在婚後轉化成了夫妻共同财産的部分,是可以參與分割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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