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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記者包永婷6月16日報道:上海一女子袁小姐花了5000元,從某寵物服務公司購入金漸層母貓,帶回家不久便發現患有貓瘟。她提出更換要求,另支付4000元換成品相更好的公貓。然而,同樣的事情再度發生,貓到家之後出現嘔吐、嗜睡、吐血等症狀。更離譜的是,第二次更換後,竟是一隻患有嚴重呼吸道疾病的金漸層母貓。忍無可忍之下,袁小姐将寵物服務公司起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要求退還支付的錢款9000元和相關醫藥費用5000元。
圖為袁小姐與寵物服務公司的部分聊天記錄
原告袁小姐認為,寵物服務公司交付的寵物貓未附帶檢疫證明,幾次協商更換後的寵物都患有疾病,使原告另行支出醫藥費5000元。第二次換貓時,原告明确要求公貓,但被告仍提供了一隻患病母貓。據此,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的買賣合同,要求被告返還購買費用9000元,并支付原告支出的醫藥費5000元。
被告寵物服務公司辯稱,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索要檢疫證明,故被告未提供文件;原告并未就寵物看病之事與被告溝通,且原告提供的寵物病史和看病記錄等不相符合;第三隻寵物貓由公貓更換為母貓,系原告同意而為之。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雙方之間的争議焦點有兩個。
一是原被告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合意達成,真實有效。關于買賣标的,被告首次交付時因貓生病,雙方合意将寵物貓更換為金漸層公貓一隻,後因寵物生病,雙方再次更換,原告接受了更換的母貓,且并未提出退貨,故上海奉賢法院認定原告真實意思系變更買賣标的為金漸層母貓。
二是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寵物交易中,寵物賣家負有交付檢疫證明等文件的附随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出售和運輸動物前,貨主應當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檢疫證明,但被告沒有取得檢疫證明并把文件提供給原告,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除此之外,寵物貓銷售并非被告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故原告有足夠的理由解除買賣合同。
上海奉賢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将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定為合同解除之日,判決原被告的買賣合同自該日起解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須返還原告貨款9000元,原告則相應返還所收到的金漸層母貓一隻。
關于雙方争議的為貓看病花費醫藥費的事實,原告提供的病史記錄沒有發票等對應關系的佐證,不足以證明原告為該貓看病支付醫療費5000元的事實,且原告未提供證據排除所醫之病為雙方交接貓之後所得,上海奉賢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醫藥費的要求不予支持。
作者:包永婷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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