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女職工哺乳時間的規定如下: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内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内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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