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婚姻法解釋一: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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