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行的活動。辦理收養公證是為了讓收養合法化,具有對外抵抗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八條,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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