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争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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