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節假日被安排值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勞動者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其相關費用,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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