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的空間效力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為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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