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産權糾紛案件當事人該準備的證據有:
1、房屋産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産、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産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産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産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産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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