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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