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屋買賣協議書應當寫明以下内容:1、簽訂合同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房産的位置、大小等信息;3、成交的價款;4、支付的期限以及方式;5、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6、違約責任;7、解決争議的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補充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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