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抵押登記需要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擔保也應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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